程某诉新疆准南东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工伤赔偿协议效力)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4年05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心慧 单位: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1.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事故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身体,也破坏了劳动者家庭关系的稳定,甚至威胁到社会的安定,因此,劳动者遭遇工伤后的保障问题应当受到社会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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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3)奎垦民一初字第20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程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韩佩春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新疆准南东煤矿,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乌苏市巴音沟。
法定代表人:娄某,新疆准南东煤矿矿长。
委托代理人:丁婷婷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凌;审判员:冀晓芳;代理审判员:苗红霞。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德新;审判员:徐华张心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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