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李某、高某、刘某诉新疆陆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民一终字第12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04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龚锋 单位:
本案虽然是调解解决,但透过本案能过反映出法官在审理该类案件的两难之处。主要表现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不健全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的不同。
通过本案的审理,笔者同意合议庭的第二种意见,即应驳回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理由: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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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2011)富民初字第8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1)阿中民一终字第121号。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男,汉族,1959年9月30日出生,农民,住富蕴县吐尔洪乡(刘某1之父)。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汉族,1965年12月25日出生,农民,住址同上(刘某1之母)。
原告(上诉人):高某,女,汉族,1987年12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刘某1之妻)。
原告(上诉人):刘某2,男,汉族,2007年2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刘某1之子)。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炳疆新疆新纪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陆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富蕴县城赛尔江西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小武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富蕴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毛新霞。
二审法院:新疆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锋;审判员:周胜;代理审判员:巴合兰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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