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诉韩某、张某健康权案 健康权;过错;相邻关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阿勒泰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233号
审理法官:

黄强辉

王鹏

任军宇

代理律师:

丁兰江

陈霞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相邻关系的理解。我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具体到本案中,原、被告系邻里关系,应当本着睦邻友好的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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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院(2014)福民初字第36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阿勒泰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一终字第233号
2、案由:健康权纠纷
3、诉讼双方:
一审原告(被上诉人)梁某,女,农民。
一审委托代理人邓高岩,福海县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丁兰江,新疆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杜某,男,农民。
一审被告(上诉人)韩某,女,农民。
一审被告张某(与韩某系夫妻关系),男,农民。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霞新疆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海县人民法院
一审审判组织:由张旻劼独任审判
二审法院: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审判组织:审判长:黄强辉,代理审判员:王鹏;代理审判员:任军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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