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某诉许某承揽合同案 承揽合同;打井;违约责任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郝建军

哈那提别克

波拉提

代理律师:

王有政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许某打出一眼干井责任应当如何划分。双方签订的《钻井合同书》中虽约定许某不保证水质、水量,但从签订合同的目的看,芦某打井是为了取水,出水是对打井人的基本要求。许某向芦某交付的是一口干井,显然违约。关于打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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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海县人民法院(2013)福民初字第1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阿中民二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芦某。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王有政,新疆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连胜,审判员:吴成梅,人民陪审员:钱燕华。
二审法院: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郝建军,审判员:哈那提别克,代理审判员:波拉提。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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