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某诉刘某身体权案 身体权;雇主责任;过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吉木乃县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黄育梅

波拉提

李常旭

代理律师:

杨林

孙志军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侵权责任法》均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即现在的劳务,两者无本质差异,只是在不同语境中的内涵和外延有所不同,各有所指。这类...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吉木乃县人民法院(2011)吉民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原告柯某与被告刘某身体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柯某。
委托代理人:杨林新疆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孙志军,新疆木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乃县人民法院。
6、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育梅;代理审判员:波拉提、李常旭。
7、审结时间:2011年8月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