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诈骗案 一事不再理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北京龙腾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12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鹏 单位: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诈骗类犯罪中,往往出现被害人持有“转账凭证”、“欠条”前往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后被害人又持有上述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涉嫌诈骗,被告人被认定为犯诈骗罪进而被判处刑罚。该做法是否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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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刑初字第1256号。
2.案由: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员:马全。
被告人:段某,男,198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吉林省吉林市,大学文化,北京龙腾港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2年5月4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张源硕吉林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芳;代理审判员:王鹏宋振宇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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