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运输毒品案 运输毒品罪 鉴定结论 形式审查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1)广铁法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范家齐

法官解说
本案被告人涉案毒品的数量为51.7克,辩方对于鉴定结论这一证据的来源无异议,但认为,毒品查获当场的称量记录中毒品数量与鉴定结论二者存在数量上的差异,且前后重量相减得出的毒品外包装重量存疑的辩护意见,合议庭认为,毒品称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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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1)广铁法刑初字第121号判决书
(二)案由: 运输毒品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王颖
被告人:被告人苏某,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衡山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湖南省衡山县。2011年7月16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8月18日被逮捕。
辩护人:范家齐,广东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海燕;审判员:黄征;代理审判员闵天挺
(六)审结时间:2011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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