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破坏交通设备案
案由:
破坏交通设施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柳铁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6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幸福 单位:
本案中,行为人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将每台500余元的机车信号地面感应器盗拆后以废品价格出卖,不仅使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而且给铁路行车安全带来严重威胁,足以使火车发生倾覆、毁坏的严重危险,因此,对行为人必须予以惩处,以保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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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柳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柳铁刑初字第43号判决书。
2.案由:李某等破坏交通设备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张婷。
被告人:李某,男,19岁,汉族,广西柳江县人,学生。1993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被告人:董某,男,197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广西柳江县人,学生。1993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董某1,是董某之父。
辩护人:张代娣柳州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学生。1993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廖某1,是廖某之父。
辩护人:石秀柳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廖某2,男,1975年4月3日出生,壮族,广西柳江县人,学生。1993年3月15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廖某3,是廖某2之父。
辩护人:吴汉君柳州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柳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贵红;人民陪审员:徐秀珊夏济源
6.审结时间:199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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