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案 挪用公款罪 挪用资金罪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挪用公款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公司

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1)广铁法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蔡慧芳

易亚峰

江洁

代理律师:

徐炼

法官解说
按照相关司法精神,职务犯罪一人犯数罪的,不宜适用缓刑。本案被告人黄某虽然触犯了挪用公款及挪用资金两个罪名,但从查明的事实不难发现,黄某本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连续的一贯的,其触犯不同罪名并非因为其犯罪性质有别,而是因为公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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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1)广铁法刑初字第112号判决书
(二)案由: 挪用公款、挪用资金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林华
被告人:黄某,女,广东铁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公司主任业务员。
辩护人:徐炼,广东国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慧芳;审判员:易亚峰、江洁
(六)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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