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某诉广东省燃料公司鱼珠煤场、广深铁路公司黄埔车站人身伤害赔偿案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省翁源县

广东省翁源县

广州市黄埔区律师事务所

广州市东山律师事务所

车站教育室

副业组

广州市羊城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9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谌 单位:
1.路外伤亡的法律责任。本案是一起路外人身伤害赔偿案。所谓路外人身伤亡,是相对于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人身伤亡以及未持有效车票的旅客人身伤亡而言的。旅客人身伤亡是合同和侵权责任竞合的纠纷,路外伤亡一般是侵权责任纠纷。而就本案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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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5号。
2.案由:路外人身伤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邹某,男,26岁,广东省翁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邹某1,广东省翁源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佩义广州市黄埔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燃料公司鱼珠煤场(简称煤场)。
法定代表人:叶某,场长。
委托代理人:梁某,工会副主席。
委托代理人:张珩广州市东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深铁路公司黄埔车站(简称车站)。
主要负责人:袁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凌某,车站教育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邓某,安全技术员。
被告:从化县龙潭镇高平村民委员会(简称高平村委)。
法定代表人:林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副业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黄敬东广州市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志秀;审判员:李铁兵;代理审判员:游江宏
6.审结时间:1993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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