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因错误执行申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执行范围;效力;自建物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2)一中法委赔字第2号
法官解说
本案的焦点问题有二:第一,案外人周某主张,其在执行地点合法经营超市,其申领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即为执行地点,生效判决只能羁束周某2(周某之兄),其与申请执行人6XXX0部队另签有房屋租赁合同,法院不应对其强制执行。经本案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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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
(2012)一中法委赔字第2号
2.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周某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石景山法院)
4.审级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
201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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