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申请刑事赔偿案 错拘错捕;赔偿义务机关;刑事赔偿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文书类型:
通知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委赔申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该款规定明确了,在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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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决定书: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汕尾中法委赔字第1号赔偿决定书。
申诉通知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委赔申字第3号驳回申诉通知书。
2.案由:错误逮补赔偿
3.诉讼当事人:
申诉人(一审赔偿请求人):海丰县海城镇城西居委第十二经济合作社(第十二生产队)。
负责人:陈某,社长。
申诉人(一审赔偿请求人):陈某。
申诉人(一审赔偿请求人):陈某2。
被申诉人(一审赔偿义务机关):海丰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一审复议机关:汕尾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马某,局长。
4.审级:再审申诉。
5.审判机关:
一审法院: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再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2日。
申诉审结时间:2012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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