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申请国家赔偿案 国家赔偿;法律适用;赔偿范围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决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1、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1)粤高法委赔申字第4号决定书
审理法官:

邱文宽

李小慧

江萍

代理律师:

蔡书信

法官解说
本案事实清楚,但在处理时涉及四个问题:一是关于法律适用,究竟是适用1994年国家赔偿法还是适用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二是关于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涉及到检察机关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无先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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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错捕错判国家赔偿。
3、当事人
赔偿申诉人:麦某,男,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书信,广东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下称天河区法院)。
法定代表人:甘某,院长。
赔偿义务机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下称天河区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检察长。
委托代理人:兰某,该院干部。
4、审级:国家赔偿申诉。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审判长邱文宽、审判员李小慧、代理审判员江萍。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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