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法委赔字第4号
审结日期:
1999年10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林军 单位:
本案是一起国家赔偿案。该案主要涉及是否应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无罪的当事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问题。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制定时,尚未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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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8)二中法委赔字第4号。
2.案由:要求国家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孙某,男,40岁,北京市通州区人。
赔偿义务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原北京通县人民检察院)。
法定代表人:岳某,检察长。
复议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法定代表人:马某,检察长。
4.审判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5.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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