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前进化工厂申请叙永县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州法赔字第3号
审结日期:
1995年11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1.关于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本案发生在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已自1995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该法规定国家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个方面。但在“其他规定”一章即第三十一条中又明确规定:“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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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国家赔偿决定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州法赔字第3号。
2.案由:申请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3.诉讼双方
申请人:重庆前进化工厂(以下简称前进化工厂)。
法定代表人:胥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鲁国栋张运城重庆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刘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审判员:胡国林唐大智唐先智邱朝贵卿德华
6.审结时间:199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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