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赖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案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民终字第3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12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离婚当事人争相抚养子女是比较常见的。解决子女抚养争议,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1.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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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1995)泸区城民初字第287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泸民终字第374号。
2.案由: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3.诉讼双方
原告人(被上诉人):刘某,女,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渠县人,川南矿区炭黑厂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光富四川省泸州市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赖某,男,194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重庆市人,泸州市川剧团职工。
诉讼代理人(一审):范泽主四川省泸州市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冯祥泸四川省泸州市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赖明忠。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联洲;审判员:卿德华吴小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9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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