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石宝镇双湾村五社不服石宝镇人民政府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古蔺县金星乡法律事务所

古蔺县石宝镇人民政府

古蔺县石宝镇法律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泸行终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4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卿德华 单位:
1.修建活人坟,违反国务院和四川省有关殡葬管理规定,属乱占土地行为。丧葬是指办理丧事,埋葬死者。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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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1997)古行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泸行终字第4号。
2.案由:不服坟地使用权纠纷处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古蔺县石宝镇双湾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邱某,社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毅,古蔺县金星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古蔺县石宝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镇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唐某,古蔺县石宝镇人民政府干部。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永发,古蔺县石宝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超亮;审判员:李莉;代理审判员:刘云刚。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卿德华;审判员吴小松姜学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7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4月23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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