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某诉杨某宅基地使用权案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上字第1623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宇 单位: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原告以不同的案由和诉讼理由再次针对同一诉讼标的起诉同一被告,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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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1)门字第1869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民上字第16232号。
2.案由: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齐某。
被告(被上诉人):杨某。
委托代理人:殷硕。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杜宇。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辛荣;代理审判员:梁冰徐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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