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诉北京市五棵松集美家具城案 买卖合同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指挥学院

文书字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民终字第19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江梦榕 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这就是从法律上对欺...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8091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一中民终字第1908号。
2.案由:买卖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郭某,男,44岁,汉族,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指挥学院讲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市五棵松集美家具城。
法定代表人:赵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温勇;代理审判员:刘永志陈争争。
二审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武平;代理审判员:辛荣谷世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