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卫国村巴斗林合作社诉泸州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案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泸州市国土资源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行终字第15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04月2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玉红 单位: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确解决本案的关键问题是农村土地征用究竟是多个机关的多个行为构成的一个过程,还是一个机关的一个行政行为。如果是一个过程,当事人将之作为一个行政行为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05)江阳行初字第18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泸行终字第153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征收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卫国村巴斗林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熊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熊某、易某,该社社员。
被告(被上诉人):泸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肖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某、丁某,泸州市国土资源局公务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简兴超;审判员:夏世琼欧和平。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学东;审判员:詹毅;代理审判员:张玉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4月25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