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不服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划生育行政征收案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无锡市大正法律事务所

无锡天奕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04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萍 单位: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纠纷案件,在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上存在以下争议:
1.是否应以非婚生育标准进行征收?
本案原告邓某提出2005年10月11日沈某1所生男孩属于非婚生育,应按照《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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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07)澄行初字第000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锡行终字第0044号。
2.案由:不服计划生育行政征收。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邓某,男,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江阴市人,住江阴市。
委托代理人:薛文甫,无锡市大正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江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下简称江阴市计生局),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中路市政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沈某,该局政策法规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柳芳无锡天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顾平;审判员:韩仁波;人民陪审员:蒋云龙。
二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萍;审判员:杨鲁明;代理审判员:何薇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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