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不服农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案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泸县奇峰沱田曲酒厂

四川省泸县法律顾问处

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

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泸中法行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2年04月1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唐大智 单位:
1.程某诉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收容审查决定一案,是一起典型的“民告官”案件,老百姓敢与身着制服的警官对簿公堂,一是说明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二是政府部门的法制观念得以增强,特别是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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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1991)泸法行初判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2)泸中法行终字第7号。
2.案由:不服收容审查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程某,男,46岁,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泸县奇峰沱田曲酒厂厂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华,四川省泸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牛某,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局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刘某,男,40岁,汉族,吉林省农安县公安局干部。
王某,男,46岁,汉族,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干部。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同上。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范子文;人民陪审员:许德英黄修根。
二审法院: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大智;审判员:邱朝贵;代理审判员:白联洲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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