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长江液压件厂诉北京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委托进口加工中心机床合同案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厂进出口贸易公司

厂财务部

文书字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法经初字第2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4年11月1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白联洲 单位:
本案是一起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合格被告。本案合格被告的确立,受以下四个因素制约:第一,本案是具有涉外因素的经济合同纠纷,被告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第二,易货贸易部的法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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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调解书字号: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4)泸法经初字第249号。
2.案由:委托进口加工中心机床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泸州长江液压件厂。
法定代表人:张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罗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厂工程师。
被告:北京市中国新技术发展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萧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总裁助理。
第三人:河北省石家庄拖拉机厂。
法定代表人:谷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厂进出口贸易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某,该厂财务部副部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正律;审判员:白联洲;代理审判员:姜学东
6.审结时间:199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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