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某请求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法官解说
此案是一起较典型的因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而引起的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在办案中擅自扣押、变卖案外人的财产,既不善于听取当事人反映的意见,又不全面调查核实案件情况,主观武断,铸成错案,其教训是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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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决定书字号: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衡法委赔字第3号。
2.案由:请求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许某,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
委托代理人:彭家政、肖启斌,湖南天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院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杜建章、王振初、张良教、庞香严、刘江。
6.审结时间:199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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