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等诉官某等产品责任损害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荣昌县广顺镇蔡家村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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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荣昌县广顺镇蔡家村二社

四川省荣昌县广顺镇蔡家村七社

四川省荣昌县吴家乡玉方村八社

四川省荣昌县吴家乡双流村十社

四川省荣昌县吴家乡玉方村八社

文书字号:
四川省荣昌县人民法院(1993)荣法安民初字第1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0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龙虎 单位:
1.本案被告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性质是属财产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因为,本案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因原、被告之间买卖稻种这个事实为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买卖合同关系。被告销售的稻种不合格,是合同标的物的质量问题,对造成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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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荣昌县人民法院(1993)荣法安民初字第114号。
2.案由: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四川省荣昌县广顺镇蔡家村、天星村39户村民。
诉讼代表:周某,男,30岁,四川省荣昌县农民。
诉讼代表:谭某,男,49岁,四川省荣昌县农民。
诉讼代表:李某,男,28岁,四川省荣昌县农民。
诉讼代表:刘某,女,49岁,四川省荣昌县农民。
诉讼代理人:李某1,男,60岁,退休干部,住四川省。
被告:官某,男,27岁,四川省荣昌县农民。
被告;唐某,女,25岁,系官某之妻。住址同上。
诉讼代理人:王某,四川省荣昌县农民。
被告:曾某,女,45岁,四川省荣昌县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荣昌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昌耀;代理审判员:夏正华赖长新
6.审结时间:1993年10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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