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等诉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分局要求确认不履行救助法定职责违法及请求国家赔偿案
案由:
国家赔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行赔终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2月1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许林华 单位: 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1.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之分
本案原告在起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同时,还要求被告给予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两种:行政赔偿针对的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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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2011)沧行赔初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苏中行赔终字第000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确认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及请求国家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金某,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诉人):王某,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被上诉人):苏州市公安局虎丘公安分局,住所地:苏州市新区运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1,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施某、李某,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府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文立;代理审判员:许林华;人民陪审员:吴劲。
二审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亮;代理审判员:林晓松张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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