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申请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赔偿案 刑事赔偿;国家赔偿;请求权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1)乐法赔字第2号
代理律师:

张一江

法官解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赔偿请求人应待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才能提出赔偿申请。熊某所涉刑事案件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重审,乐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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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赔偿决定书字号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书字号:(2010)乐法赔字第1号;(2011)乐法赔字第2号
赔偿委员会决定书字号:(2011)川法委赔字第1号
2.案由:刑事赔偿
3.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熊某
委托代理人:张一江,,四川众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吕某,乐山中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2,该院赔偿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院刑一庭庭长。
4.审级:赔偿义务机关、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赔偿义务机关: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6.审结时间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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