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佟某、史某与被告葫芦岛市妇婴医院、葫芦岛市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赔偿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移动公司

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

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

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民一初字0048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1年10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岩 单位: 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孕育一个健康的孩子是每一个家庭的共同愿望,胎儿发育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缺陷,在孕期通过产前检查、产前诊断等医学方法,可以检查出发育缺陷的胎儿,对严重缺陷的胎儿及时终止妊娠,实现优生优育。为此众多夫妇非常重视B超等产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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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民一初字00487号。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佟某,女,198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移动公司职员,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原告史某,男,200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法定代理人:佟某,女,系原告史某母亲。
委托代理人:史某1,男,198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部队干部,现住葫芦岛市龙港区。
委托代理人:宋宇,系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妇婴医院。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龙警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佟月明,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大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卫国,系北京汉卓律师事务所葫芦岛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某,女,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系该院职员,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宋岩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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