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1)浔法民判字第37号。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54岁,九江市汽车配件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诉讼代理人:罗某1(原告之子),男,30岁,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
诉讼代理人:张义浔,九江市浔阳区法律顾问处兼职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银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35岁,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市支行干部,住九江市。
诉讼代理人:曹某,男,42岁,九江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住九江市。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库在国。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参加被告的有奖有息储蓄活动,中奖两室一厅房屋一套,被告逾期一年才交付。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违约责任,按中奖房价以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赔偿金。
2.被告辩称;由于建房材料涨价,九江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为此逾期交付奖品房。被告承认违反了合同,但只愿意按奖品房价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计息违约赔偿金。
(三)事实和证据
为鼓励广大群众踊跃参加储蓄的积极性,为改革开放聚集建设资金,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于1988年5月中旬公告开办1988年第三期房屋、彩电有奖有息储蓄。公告要约该储蓄存单每张面值为50元,存期一年,不记名、不挂失,不办提前支取,到期还本付息。
该储蓄发行10万张,共设:
头奖6个,各得二室一厅住房一套;
二等奖10个,各得日本产东芝牌18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
三等奖100个,各得奖金100元;
四等奖1000个,各得奖金15元;
末等奖20,000个,各得奖金2元。
公告并注明本期储蓄具有以下特点:
1.中奖面宽:共设奖21116个,中奖面为21.116%。
2.利息分配合理:储户参加这种储蓄,既可中奖,又付利息,不论中奖与否,每张奖券到期付息1元,过期不取,还能按定期储蓄利率取得较高的定期利息。
3.住房条件优越,交通方便:住房地址在本市一152号(火车站附近),每套住房面积为60平方米,并设有厅、室、卫生、厨房设备,设备齐全,每套住房的价格,根据楼层的不同分别在19,926元至27,172元之间。中奖户可在1989年4月底前迁入新居。
原告罗某根据公告提出的要约条件购买了10张奖券。开将时,其中1张中头奖第6名。按照公告,罗某可得价值为19,926元的两室一厅的住房一套,并约定于1989年4月底前迁入新居。因被九江市工商银行在开办本储蓄后期才把建房任务交给九江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承建,施工中又遇到建房材料涨价,资金周转跟不上,九江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房任务,到1990年4月中旬竣工由被告验收,故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逾期一年才将奖品房交付原告罗某居住。因逾期交房屋,原告罗某多次要求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而被告的经办人只是将上述逾期的原因向原告解释,请求原告谅解。原告罗某只好表示等待。原告收到被告交付奖品房的各种证书,仍得不到被告赔偿违约金后,诉至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有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的有奖有息储蓄公约复印件,原告的中奖奖券号码008927与被告公告的中奖号码相符,奖品房的产权证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在法律、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开办有奖有息储蓄活动,有利于更多地吸收社会闲散资金,以支援社会主义建设,是利国利民的合法行为,其储蓄公告是订立合同的要约,原告罗某自愿购买奖券是对银行要约的承诺,至此,双方的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虽按合同约定将奖品房交给了原告罗某,但已逾期一年,应视其为未能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属部分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因为双方提出计算违约赔偿标准均缺乏法律依据,故应以九江市工商银行与建房方九江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中规定建房方逾期交付住房应承担的违约损失标准计算违约金赔偿是比较合理的。
(五)定案结论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赔偿原告罗某损失费1200元(每月按100元计算),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付清。
案件诉讼费107元,由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全部负担。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宣判当日双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六)解说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原、被告之间因被告公开办有奖有息储蓄之“要约”和原告购买奖券之“承诺”,发生中奖合同关系,公告的内容即为双方合同的内容。被告逾期交付奖品房,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告应该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关于赔偿标准问题,法无明文规定,双方又没有约定,故应从实际情况考虑,按以下几种意见处理:
第一种意见,原告罗某的主张是正确的,因为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的公告中第二项特别规定,过期不取,还能按定期储蓄利率取得较高的逾期利息。既然逾期不取的储蓄可以得较高的定期储蓄利率,那么,逾期交付奖品房也应参照这个规定,按当时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945%标准计算,即年息2,159.60元确定为赔偿费。
第二种意见,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因为逾期交付奖品房不能简单的等同于一般储户存款。存款时储户可以选择蓄种,而建房比较复杂,应该从诸种因素考虑。被告九江市工商银行没有直接过错,只由于建该奖品房时建房材料涨价的原因,影响了交房期限,这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特殊情况。同时,考虑到中奖户的合法权益,应按银行当时的活期存款利率0.26%计算,即年息621.69元确定为赔偿金。
第三种意见,以当地的房租标准计算违约赔偿。
第四种意见,相关违约标准计算。定期利率,因被告逾期时间无法确定,就不好以定期存款利率作为赔偿损失的基础。活期存款利率虽较定期存款利率合理,但明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亦不可取。当地房租标准虽然较合理,但原告并未因被告迟交奖品房屋在外租房,被告也未意同租房屋,故不能以房屋租金作为赔偿标准。而被告与该奖品房承建单位在承包合同中已订有逾期交房的赔偿标准,相对来说是最切合实际的,因为是该奖品房承建单位违约才造成被告违约的,浔阳区人民法院遂作出如此判决。
(库在国)
案例来源:中国高级法官培训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第679 - 681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