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诉九江市工商银行赔偿案
案由:
刑事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九江市汽车配件公司

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

九江市浔阳区法律顾问处

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市支行

九江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1)浔法民判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05月0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库在国 单位:
本案的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原、被告之间因被告公开办有奖有息储蓄之“要约”和原告购买奖券之“承诺”,发生中奖合同关系,公告的内容即为双方合同的内容。被告逾期交付奖品房,违反合同约定条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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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1)浔法民判字第37号。
2.案由:违约金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罗某,男,54岁,九江市汽车配件公司职工,住单位宿舍。
诉讼代理人:罗某1(原告之子),男,30岁,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生。
诉讼代理人:张义浔,九江市浔阳区法律顾问处兼职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市支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银行行长。
诉讼代理人:刘某,男,35岁,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九江市支行干部,住九江市。
诉讼代理人:曹某,男,42岁,九江市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副经理,住九江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库在国
6.审结时间:199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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