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等诉熊某1等继承案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九江市物资局

九江市血防研究所

九江市饮食服务公司浔庐餐厅

九江市煤炭公司人民路煤球门市部

九江市国棉二厂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民终字第2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12月0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欧阳顺东 单位:
这是一起在被继承的遗产原物已灭失的情况下所发生的继承纠纷。原物灭失,不可复原,正确的判决是应当面对现实,按原物的价值折价补偿。本案一审法院的判决未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将上诉人熊某1、熊某4所建的新房进行分割,不仅没有抓住本...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1993)浔民初字第190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九民终字第219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女,1933年2月生,兰州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主治医师。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2,女,1946年1月生,无业,住上海市南市区。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女,1945年8月生,九江市物资局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熊某3,男,1942年6月生,九江市血防研究所司机。
被告(上诉人):熊某1,女,1952年5月生,九江市饮食服务公司浔庐餐厅服务员。
被告(上诉人):熊某4,女,1954年10月生,九江市煤炭公司人民路煤球门市部职工。
被告(上诉人):熊某5,女,1962年11月生,九江市国棉二厂工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库在国;审判员:杜江星詹元珍。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新发;审判员:张美琴;代理审判员:李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12月6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2个月)。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