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某诉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赔偿纠纷案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西省武宁县甫田乡

武宁县法律顾问处

分公司

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

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

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

文书字号: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91)民上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1年11月04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熊继前 单位:
本案涉及我国保险法的理论和实践
根据上述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交通厅[1989]赣交综字第78号文附件的规定,凡在江西省境内公路发生工农业性客运结算运计费都收了旅客人身保险费。公路工农业性客运部门都应该依据上述《汽车乘客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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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修法(1991)民判字第141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91)民上字第192号。
2.案由:保险索赔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石某,男,50岁,江西省武宁县村民。
诉讼代理人:刘知一,武宁县法律顾问处律师。
被告(上诉人):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分公司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审)刘某1,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副经理。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任某,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干部。
诉讼代理人:(二审)王某,赣北汽车运输公司修水分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车修文;人民陪审员:周介眉程德益。
二审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清汉;审判员:石琴;代理审判员:杨昌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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