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苏某继承案 继承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鞍西民一初字第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2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齐瑞铎 单位: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是原告王某与王某1之间是否形成了事实婚姻,所形成的事实婚姻能否自行解除?只有他们之间的事实婚姻已经不复存在,才可进一步确认原告王某与苏某之间是否构成事实婚姻,原告王某可否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苏某的遗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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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6)鞍西民一初字第4号。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
委托代理人:冉凡峰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莉;人民陪审员:雄国杰姜春青
6.审结时间:200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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