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鞍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民事 劳动争议
案由:
劳动争议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1)铁东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禹廷

张文博

张颖

代理律师:

于贵涛

刘建平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认定原告的起诉是否超过法定仲裁申诉时效上。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劳动争议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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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2011)铁东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3.诉讼双方:原告:李某,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代理人:于贵涛,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鞍钢电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康宁街50号。
法定代表人:赵琪,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平,辽宁仁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禹廷;人民陪审员:张文博;人民陪审员:张颖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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