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强奸案 犯罪主观方面、犯罪未遂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陕刑一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5年04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洋 单位:
我国一直重视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宪法设专章对此进行了规定,刑法分则第四定亦专门规定对各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要予以惩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保障公民人身等基本权利的高度重视。
杀人罪和强奸罪都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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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4)延刑初字第67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陕刑一终字第47号。
2.案由:高某被控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延安分院,代理检察员何伍禁。
被告人(上诉人):高某,男,22岁,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1994年7月10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霍建陕西省延安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汪清陕西省延安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延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平;代理审判员:冯守岐冯东锋。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博;审判员:高长生卫澍林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5年2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5年4月11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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