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等故意杀人案 自首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刑一终字第110号
审结日期:
1997年05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纪年 单位:
罪刑相适应原则是中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又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原则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和必然要求,也是裁判公正的保证。这一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对刑事被告人裁量和决定刑罚时,应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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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西刑一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刑一终字第110号。
2.案由:牛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闫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牛某1,女,58岁,汉族,山东省诸城县人,退休工人,系被害人高某之母。
一审委托代理人:王某,男,36岁,汉族,山东省海阳市人,系西安造纸机械厂工人。
一审委托代理人:尚雅陕西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王旭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牛某,男,39岁,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系西安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动力站工人。1995年7月1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杨一静陕西工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张宝亚西安恒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牛某2,男,41岁,汉族,河南省临颖县人,中国旅行社陕西分社干部。1995年7月9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苏明德陕西省大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何同安陕西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安启龙;人民陪审员:杨利柳振河。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宽祥;审判员:张文博何叔谋韩均升徐景铨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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