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家湾乡12688名农民不服子洲县裴家湾乡人民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案由:
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榆林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

子洲县周家圪乡党委

裴家湾乡人民政府

文书字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行终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3月3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杜峰 单位:
陕西省子洲县裴家湾乡万余农民诉乡政府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是该省首例减轻农民负担的行政争议案件。该案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诉金额大,案件的政策性、法律性强,关系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关乎减轻农民负担,落实党的富民政策的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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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8)榆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陕行终字第11号。
2.案由:不服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子洲县裴家湾乡12688名农民。
诉讼代表人:王某,农民,住子洲县XX乡XX村。
诉讼代表人:周某,农民,住子洲县XX乡XX村。
诉讼代表人:拓某,农民,住子洲县XX乡XX村。
诉讼代表人:武某,农民,住子洲县XX乡XX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退休干部,住子洲县XXXX村。
委托代理人:武广韬榆林地区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子洲县裴家湾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1,子洲县周家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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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党委副书记。
委托代理人:高庆海,裴家湾乡人民政府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陕西省榆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秉胜;审判员:李玉林马虎平。
二审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龙凌;审判员:傅深铭杜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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