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不服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行政决定案
案由:
司法行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西昌铁路公路大修队

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

恒元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嘉业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锦江区公证处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行终字第4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7年09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琦 单位: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司法行政部门作出的撤销或不撤销公证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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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1997)锦行初字第5号。
二审裁定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成行终字第47号。
2.案由:不服司法局行政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男,193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西昌铁路公路大修队退休工人,住四川省简阳县。
原告(上诉人):鄢某,女,194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彭野,成都市成华区司法局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二审委托代理人:魏联德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局长。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陶志敏成都市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赵某,成都市锦江区公证处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秀;审判员:曾艳萍;代理审判员:周霖。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永红;代理审判员:查元珍郑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7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7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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