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成都市传染病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 医疗事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代理律所:

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

成都市成华区双林法律服务所

四川省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传染病医院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再字第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1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明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施行后,医患纠纷在一定范围内仍然十分突出。在如何做到保护患者生命健康权的同时,尊重医学内存规律、兼顾医疗机构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3)锦江民初字第93号。
再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04)锦江民再字第5号。
2.案由: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男,1990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理人:胡某1(系胡某的父亲),1964年出生,汉族,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职工,住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理人:熊某(系胡某的母亲),1963年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
诉讼代理人(一审):彭小松,成都市成华区双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成都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静居寺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程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廖民权四川省华川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何某,成都市传染病医院工作人员。
4.审级:一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良友;审判员:刘文彬杨自强。
再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艺军;审判员:周霖;代理审判员:陈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3年7月21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4年9月14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