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保险人;第三人;损害赔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时鑫

陈明

王唤平

代理律师:

温洪祥

关明春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李某作为肇事车辆车主、被保险人能否作为保险合同的第三人获得赔偿。在本案中,李某虽系被保险人,但在事故发生时并未在车上,且保险公司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其已对被保险人作出了明示,因此根据《...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3]沈河民一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女,198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温洪祥,辽宁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1,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辽沈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大东路132号。
负责人:许宏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关明春,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时鑫;代理审判员:陈明;人民陪审员:王唤平
6.审结时间:2013年11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