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黎明设备维修厂诉沈阳市电气设备制造厂联营协议返还服务管理费纠纷案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沈阳市大东区从津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217号
审结日期:
1991年10月16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东波 单位:
本案事实并不十分复杂,但一、二审法院却作出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这里除一审法院对企业设立时间认定有误外,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区分联营合同纠纷与一般合同纠纷的界限问题。有些合同型联营纠纷与一般合同纠纷,如技术转让、加工承揽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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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1991)经字第151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1)经上字第217号。
2.案由:联营协议返还服务管理费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沈阳市黎明设备维修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厂长。
诉讼代理人:才贵富、郭丽辉,沈阳市大东区从津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沈阳市电气设备制造厂。
法定代表人:刘某1,厂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沈阳市沈河区法院。
二审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海峰;审判员:孙凤久;代理审判员:金庆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1年6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1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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