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文昌市日会市场服务中心诉海南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案
(企业产权和经营管理权)
法官观点
本案的处理涉及对市场服务中心与文昌工商局于1991年4月10日签订的联营合同效力的认定,以及对双方的联营关系应如何处理?文昌市会文市场原由市场服务中心出资建造,由于当时受行政体制的制约,市场的经营权、管理权均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行使,出资人只从中分取一些利润,市场的经营管理权基本上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垄断。为了实现政企分离,改变政企不分、管理混乱的局面,国家工商总局下发了《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有关问题的意见》,按该意见第二条第(二)项第3目的规定,文昌工商局已不具备履行协议的主体资格,应该把会文市场移交给市场服务中心经营管理。但文昌工商局将会文市场移交给物业管理中心,这是违反国家工商总局的上述规定的,其与物业管理中心签订的《市场移交协议书》是无效的,市场服务中心与物业管理中心依据上述无效协议,签订《补充协议书》也是无效的。一、二审对联营《协议书》、《市场移交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效力的认定和判决是正确的。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 :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2002)文民初字第401号
二审判决书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69号
2.案由 :联营合同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文昌日会市场服务中心(简称“市场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林日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翟肖楼,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邢益川,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文昌市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简称“物业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杨兹甫,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华敏,文昌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伍世炳,文昌市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符绩豪,海口市国贸法律服务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符雄师,海口市国贸法律服务所副主任。
被告(原审被告):海南省文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简称“文昌工商局”)。
法定代表人:黄泽恩,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龙仕连,该局党组书记。
4.审级 :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文妙;审判员:陈海燕;代理审判员:谭永强。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 :2002年9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 :2003年11月6日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并请示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延长审限 :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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