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不服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纠纷案 工伤认定;交通事故;检验报告;事实依据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

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48号
审理法官:

杨海波

陆俊騑

朱清

代理律师:

王贤伟

法官解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还形成另一种意见,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重新作出是否认定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理由是:被告调取的宁公物鉴(化)字[2010]2988号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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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2012)溧行初字第12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宁行终字第48号
2.案由:不服工伤认定行政确定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严某
委托代理人王贤伟,江苏全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溧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王荣英。
委托代理人李峰、杨宝,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南京葳尔莱特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傅韶华。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荣强;代理审判员:陈海燕;人民陪审员:周惜雯。
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海波;审判员:陆俊騑;代理审判员: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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