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案 工伤确认;醉酒情形;因果关系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工商)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

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宁行终字第98号
审理法官:

宋振敏

戴茹芳

陆俊騑

代理律师:

魏鑫

范遵国

法官解说
本案在工伤行政确认案件中,出现了一个不多见的特殊情况,那就是本案的原告在醉酒的情境下,在下班的途中,连续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对于第一起交通事故其本人负全责,理所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而对于紧接着发生的第二起由于他人原因而引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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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溧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宁行终字第98号。
2.案由:不服工伤行政确认。
(2014)1号关于陶某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陶某。
委托代理人:魏鑫,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杨某,南京市溧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南京捷科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1,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范遵国,江苏同心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鹏;代理审判员:陈海燕;人民陪审员:周惜雯。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宋振敏;审判员:戴茹芳;审判员:陆俊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2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4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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