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某诉张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原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

辽宁省同方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盛恒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一权终字第98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1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松海 单位: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涉及的当事人是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公众人物,从事发到审结历经4年多时间,一直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
1.二审对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正确处理。曲某、张某上诉后,法律适用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之一。二审法院立案时间为2004年5月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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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2003)东民一权初字第1150号。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民一权终字第983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曲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原辽宁足球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球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胡安潮、孙茂航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张某,男,1977年出生,汉族,上海申花SVA文广足球俱乐部球员。
诉讼代理人(一审、二审):刘宏辽宁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一审):张维林辽宁省盛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彭学军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韩宝良;审判员:李炯华程世刚。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嘉良;审判员:李松海韩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4年3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4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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