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诉罗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对“交通事故”概念的理解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253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5年12月0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塞兰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本案中,上诉人黄某主要的上诉理由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均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只有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方按照不同的过错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本案中,原审法院系根据出租车司机罗某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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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05)高新民初字第1335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成民终字第2535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黄某,女,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
委托代理人:吴朝学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四川华龙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杭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晓风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罗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代理人:白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龙泉驿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长柏路80号。
法定代表人:洪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委托代理人:舒某,女,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告(被上诉人):钟某,男,汉族,户籍登记地:成都市锦江区,现住成都市玉林小区。
被告(被上诉人):郑某,男,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徐永红。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晓俐;代理审判员:邓凌志吴皓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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