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何某、杨某、潘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道路交通事故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四川制药厂

四川成都华西律师事务所

四川成都嘉业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地志办

成都市人民商场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4)成华民初字第91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4年09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晏莉 单位: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本案主要涉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的两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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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4)成华民初字第914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女,汉族,四川制药厂职工,住成都市。
诉讼代理人:曾雪松四川成都华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某,男,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
诉讼代理人:唐诗杰四川成都嘉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汉族,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政府地志办职工,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告:潘某,女,汉族,成都市人民商场退休职工,住成都市。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邓华茂
6.审结时间:200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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