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诉被告闫某1离婚案 离婚协议中非财产分割条款效力之认定
案由:
离婚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3117号
审理法官:

邓华茂

费怀银

雷代华

代理律师:

王健

黄兴林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汽车和共同债务分割的约定无异议,而对夫妻间债权债务及精神损害赔偿金的约定则产生了重大分歧,原告方认为应当适用《合同法》、《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而认定为有效,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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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民初字第3117号。
2.案由:离婚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王健四川国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1。
委托代理人:黄兴林,四川时代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华茂;人民陪审员:费怀银、雷代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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