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1诉四川省粮食学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混合过错;人身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9)成华民初字第2667号
审理法官:

王思永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是一件因学校教育设施不符合安全条件,同时因本案受害人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双方的共同过错导致损害后果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故此,本案涉及到侵权法理论上的混合过错,对于如何认定混合过错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本案给以了较为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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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09)成华民初字第2667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何某1。
法定代理人:何某2。
委托代理人:邓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被告:(反诉原告)四川省粮食学校(简称粮食学校,别名四川省工业贸易学校。
法定代表人:刘忠民,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李铁四川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思永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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