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抢劫案 盗窃罪;抢劫罪;转化型抢劫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刑初字第332号
审理法官:

余小林

林代秀

方建萍

法官解说
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对于转化型抢劫罪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必须符合"当场性"这一要件,笔者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当场性"这一要件,不宜认定为转化型抢劫。
一、转化型抢劫罪必备的"当场性"应符合特定的时空条件
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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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1)成华刑初字第332号
2、案由:抢劫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芩
被告人徐某,男,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人黄某,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法院: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小林;人民陪审员:林代秀、方建萍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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