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诉罗某1所有权确认案 民事 所有权 意思表示 合同效力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438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的要点在于当第三人对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有异议,如何确认产权归属?笔者认为,我国不动产物权的转移以登记作为公示制度,通常来讲,房屋权证上登记的产权证即为该不动产所有权人。但由于登记机关对房屋的登记审查更多的是种形式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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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2011)青白民初字第81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成民终字第4385号判决书。
2、案由:所有权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郑某,女,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被告(上诉人)罗某1,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晖,代理审判员:刘霖,人民陪审员秦徽武。
二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桓;代理审判员:邓凌志;代理审判员:于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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